⚖大槌小匠答: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;协调不成的,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 法条: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31条;《行政诉讼法》第12条。